【评论】日本排放核处理水 国际法怎么说?有何责任?
2011年,由于日本太平洋近海发生地震以及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了程度堪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的核灾。为了将核反应堆降温,核电站的工作人员注入了共总共约三亿五千万加仑的水,目前储存在一千个储水池内。
在核污水经过先进液体处理系统 (ALPS) 的处理后,2023年8月24日,东京电力公司正式开启了一个为期30年的项目, 平均每年向大海排放15,600吨的核处理水。目前排放的第一阶段持续17天,排放共7,800吨。既然核处理水进入了太平洋,环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很自然地就核处理水可能对其自身环境以及食品安全产生了顾虑。
根据剑桥大学2014年版《灾害中的国际法》一书中第六章《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与国际法:日本在核灾难过程中的经验》,「目前,还没有任何国际核条约载有专门禁止或管制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条款。 向海中排放放射性水属于陆源海洋污染,不属于 1972 年《伦敦倾倒公约》的 1996 年议定书的范围。
虽然《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影响全球行动计划》已经存在,但各国在解决陆源污染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因此各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日本周边海域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
面对日本核处理水的排放,周边国家其实很难获得关于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现有保护海洋环境国际规则下的此类陆源污染国家责任的索赔请求。
但是联合国大会对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的条款草案中就规定了各国的一些程序义务,以防止核排放对环境造成跨地域的损害。并且日本政府「对于损害所给予的关心程度应当与所涉及的危险程度成正比」。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就有「a) 防止跨界环境损害的义务, b) 及时通知的义务,以及 c) 合作管理潜在不利影响的责任」 。
要履行对核处理水排放的国际义务以及责任,首先就离不开科学,担负着这个客观科学检测使命的机构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根据 1956 年通过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IAEA于1957 年成立。 该规约第 2 条规定:「机构应寻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为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所作出的贡献」 ,IAEA一直将加强安全以及和平利用核能科学与技术作为其首要目标。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第三条 A.6 款规定,原子能机构有权:「建立或采用...... 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劳动条件标准),并规定将这些标准应用于其自身运营以及利用该机构提供的或应其要求或在其控制或监督下提供的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信息;并应各方请求,规定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下的行动,或应一国请求,适用于该国在核能领域的任何活动」。
在实际排放核处理水之前,国际原子能机构于2023年5月发布了「先进液体处理系统处理水中放射性元素测定的首次实验室比较」的报告。包括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在内的美国,韩国,法国以及瑞士国家核安全实验室参与了这次的独立检测。
报告表示,「1)东京电力已证明其测量和技术能力具有高水平的准确性, 2)东京电力的样品采集程序遵循获取代表性样品所需的适当方法标准, 3)东京电力针对不同放射性元素所选择的分析方法是适当且适合目的的, 4)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参与的第三方实验室均未检测到任何显着水平的额外放射性元素」。
可见日本第一次排放的核处理水有着安全的科学检验结论,然而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不是要拿报告的结论当作海洋污染的「挡箭牌」或者「护身符」,而是希望所有环太平洋地区各国政府都应当秉持科学的精神,以及实事求是的态度。
科学在进步,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处理水中放射性元素测定报告问世,各国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检测报告的科学结果以及结论来调整其自身国家的政策,也相应调整对日本政府所承担国际义务以及责任的要求。
风月同天,水息同源,寄诸各国,共济同心。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信息官)
图:美联社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