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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想要离婚为何这么难?

Sun Jun 09 2024 15:30:02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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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被家暴16次的谢女士的离婚纠纷民事案件开庭,法院当庭宣判,准予其离婚,6月7日,她收到了离婚判决书。在结婚两年的时间内,谢女士不断遭受到贺某某的严重家暴。她曾多次报警,还求助过社区和妇联,但都没能阻止暴力的继续发生。在去年4月24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当天,她遭受了贺某某的第16次家暴,也是最严重的一次。谢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内脏出血,肝、脾、胃、肾、十二指肠这些都坏了,肠子比较严重,直接断了。医生说如果晚送一会可能就没命了”。

经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鉴定,谢女士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30岁的她此后终身都要带着粪袋生活。案发后,贺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对谢女士的伤害才得以停止。2023年12月,武侯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武侯区检察院移送贺某某审查起诉。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是负责谢女士刑事诉讼的律师,执业20多年的她是离婚、家庭暴力领域的资深律师,2015年还创立了专门帮助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在她看来,谢女士代表当前很多被家暴的女性的处境,以下是对李莹的专访:

《三联生活周刊》:您最初是如何接手这一案件?

李莹:我们多年来一直在办理家暴相关的离婚案,今年1月,谢女士通过记者联系到我,希望我能提供刑事诉讼部分的法律援助,她的诉求是严惩被告即贺某某。离婚民事案件已经有当地的律师在处理。我们本来就在做法律援助,当时觉得这个事情非常恶性,女方受到的伤害很大,所以决定受理。

在庭前会议前几天,我第一次在成都见到了谢女士。当时她的状态不太好,已经治疗半年多的她,脸色很苍白,看上很虚弱。她的个子不高,人非常清秀,从她的住所到我这就一两百米,但她走得非常困难,我看得很难过。即使我已经做了多年的婚姻代理律师,办理过不少家暴案件,还是觉得震惊,很难想象所谓最亲密的人下如此狠手。贺某某对谢女士的殴打的都是致命部位:胃、肠子都打破,左肾完全失去了功能,肚内的内容物全部都被打到了腹腔,晚送一点就没命了。而且贺某某还涉嫌故意拖延抢救时间,在酒店内施暴后,即使路人打电话报警,贺某某在把谢女士送去医院的路上还是各种拖延,试图延误救治时间。

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想要离婚为何这么难?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自2022年被第一次被家暴后,曾多次报警,警方还在2022年1月后下达了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但这些似乎都没有阻止贺某某继续施暴。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

李莹:当警方认定施暴者有轻微家暴行为时,就可以下发告诫书。在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当中,针对轻微家暴,警方下达告诫书后,绝大部分人确实没有再实施家暴行为,所以它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针对严重家暴施暴者,告诫书的震慑作用并不足够。告诫书并不会限制施暴者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甚至还没有达到治安处罚中可以拘留的条件,不会对施暴者有着什么实质性的惩处。贺某某与谢女士都是二婚,贺某某一婚中就存在长期家暴的行为。对这样的惯犯,告诫书的作用有限。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谢女士接连遭受的都是严重家暴,比如怀孕时被对方用刀伤害,或者被贺某某将滚烫的砂锅泼到身上,前胸和后背都被烫伤。

《三联生活周刊》:如果告诫书起到的作用有限,有哪些手段是能继续约束施暴者的?

李莹:第一次发告诫书后,警方其实可以在辖区内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随访,看她是否仍然有人身危险。施暴者如果继续家暴,公安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拘留。如果受害者伤势达到轻伤以上,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能有效地制止家暴,让施暴者认为反正不会拿他怎么样,反而会变成变相地鼓励家暴。

在谢女士的案子里,我们能看到,在被家暴后,谢女士有过多次报警,也曾求助过居委会与妇联,但很可惜最后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支持。事实上,婚姻里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知道什么是家暴,也尝试去报警或寻求其他帮助,可效果都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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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到十七岁的理由》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在被家暴后,曾多次尝试和男方协议离婚,但男方均不同意。她试图不断逃离贺某某,又总是被他找到,继续被施暴,这种情形在您办理的案件中常见吗?

李莹:很常见。家暴的本质是权力控制关系。恶性的家暴案件又往往都是发生在要离婚、分手或刚离完婚的阶段。此时施暴人认为要失去控制了,会用更严重的暴力去控制对方。而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下,因家暴起诉离婚非常地难,受害人只能不停地躲避施暴方。谢女士的案件是这样,我们熟知的拉姆案也是如此,拉姆因家暴要与前夫离婚,在离婚后不久被前夫用汽油烧成重伤,最终救治无效去世。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以家暴起诉离婚很难?

李莹:我觉得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搜集家暴的证据很难。家暴案件中,经常只有两个人而没有目击证人,有隐蔽性,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施暴方很容易否认。我现在正在办的一个案子,女方的眼眶都被男方踢到骨折,因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男方说不是他造成的,是女方自己撞的,这时就要花力气去找很多辅助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等。

另外,法院对家暴认定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甚至有些严苛。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必须能证明家暴很严重或反复多次发生,我听说有的法院甚至要求几次以上才能够认定为家暴。即使能提供证据证明家暴严重或长期反复,法院的认定也非常谨慎。我们最近有一个案子的判定结果让我觉得很遗憾:在电梯里,男方把女方的头发拽住,一下拽倒在地,然后拼命地殴打女方,有视频为证。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女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之前男方也对女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比如被打后拍下的伤情照片、医疗报告,但仍然没被认定为家暴,只是被判定为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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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暗之火》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法院的认定会这样严苛?

李莹:其实在法律条例中,对家暴的认定并没有这样严苛。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都属于家暴,没有对次数和损害后果的要求。只有精神暴力有一个“经常性恐吓”的限定,身体暴力则没有的。

我个人认为法院家暴标准的认定严格,可能是因为男方对女方的伤害行为被判定为家暴后会带来以下实质性的后果:在我们的法律中,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程序,而起诉离婚的程序里,如果被认定为家暴,另一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可以直接判离。比如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认定家暴后就可以直接判离,法官可能认为是不是过于轻率,因为这不一定意味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是某个时期的呈现。但像我前面提到的案子,我们都提供了录像,男方确实拽倒女方并殴打,我看了都觉得非常愤怒,这种情况还没办法构成家暴,我无法理解。另一个后果是判定家暴后,也会引发离婚损害赔偿,且会影响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律师眼里,次数或者损害后果只是认定家暴的严重程度,而不是家暴的构成要件。当家暴认定如此严苛时,是避免了直接离婚的后果,但也没有办法起到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作用。我认为,这与社会对家暴的认识不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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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利益》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当一起家暴案被暴露出来后,常常会引起大众的愤怒和关注,看上去大家都会认为这是不对的行为。如何理解您说的社会对家暴的认识不足?

李莹:的确,从2016年反家暴法颁布到现在,社会的进步很明显,家暴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关注问题,对家暴零容忍成为社会共识。我们工作过程中也会感受到,比如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在不断缩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倾向于非施暴方。

但也需要看到,对家暴的关注,更多还是落在公共话题的层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有待加强。比如,即使《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有限,但很多基层公安都不知道有这个东西。全国专业从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组织也非常少,少到超出你的想象,我估计可能也就是两位数。

即使是专业人士,对家暴的认识也是不够的。我们每年都会给心理咨询师、社区、妇联等做反家暴培训,我都会问他们,在此之前是否参加过相关的培训,举手的人寥寥。

去年我还给婚姻家事的律师做反家暴培训,他们已经比普通人专业了很多,但他们中,主动为受害者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并不多,甚至还有律师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反家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挺全,更重要的是怎样有效落实,只有去学习理解,才能谈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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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再回到谢女士的案子,在庭前会议上,您提出希望法院考虑将检察官提出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改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您是怎么考虑的?

李莹:如前文所说,贺某某对谢女士的伤害其实是以剥夺生命为目的,他殴打的都是致命部位,并拖延送医救治时间,医生看到谢女士的情况还以为是遭受车祸后的严重撞击,可见下了非常大的狠手。我们认为,这已经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

我也希望,通过此案让司法机关和大众意识到,恶性家暴案并不是普通的故意伤人案,而是应该被放在家庭权力结构的框架里去理解,是长期家暴的延伸,是长期家暴发展出来的极端后果。最开始可能只是推一下、打个巴掌,如果苗头出现时,简单地当成家庭纠纷去轻化处理,最后就可能出现恶性事件。只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才能够真正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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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打女人 - 保護人權 [45] (2024-06-10 0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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