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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为什么要掺和结婚离婚的事

Tue Nov 06 2018 10:56:55 GMT-0800 (Pacific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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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家庭法,比如 Ontario Family Law Act 就只适用于安省。离婚必须参照自己所在省份的法律,按照本省的规定分割财产。涉及孩子监护权抚养权的,可以使用加拿大联邦的Divorce Act.

但是在税务上看,结婚和离婚的概念却和 Family Law 有很大不同。要谈离婚,必须先从结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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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婚 - 从税务上看,婚姻是由12月31日这一天的状态决定的;

(2) 如果2018年12月31日这一天的状态是已婚,就是 married;

(3) 如果这一天是已婚但是感情不合而分居,就是 separated;

(4) 如果未婚,但属于同居配偶(common law), 现在分居,则必须分居满90天以上才能叫 separated;

(5) 无论正式结婚或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住12个月以上,或有共同孩子(亲生或收养),即可被视同为税务上的“配偶”。这种“视同配偶” 和正式结婚的配偶在税务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安省家庭法的概念里,“同居配偶”是指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同居3年,或者有孩子并且同居1年以上;安省法律承认同居,但并没有规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因此同居关系不受家庭法保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正式结婚再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完全不同的。

(6) 离婚 - 只要分居超过90天,有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即可被视同为税务上的”离婚“;而在安省家庭法下,没有拿到正式离婚证书的都不算离,想离的先分居1年再向法庭申请离婚证书。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一别两宽,各生喜愁。协商好孩子房子票子怎么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即将劳燕分飞并且拥有大量资产的夫妻来说,建议提前跟律师、会计师好好坐下探讨,以免因离婚导致CRA税务局以第三方加入,参与财产分割。

通常来说:

(1) 税法允许夫妻一方以购入价(adjusted cost base)将资产转到另一方名下;

(2) 只要有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分居协议,夫妻间的资产转移不会涉及税务后果;

(3) 比如根据法庭的离婚判决,丈夫将房产,RRSP, RESP等资产直接转到妻子名下,这个举动不会产生任何税务负担。

(4) 注意:夫妻之间若不是因为离婚而进行的资产转让,会引发 income attribution, 又叫作 spousal rollover, 转手后的收益依旧追溯回到原始的持有人,算作原持有人的收入,由原持有人交税。所以发生转让前一定要咨询税务人士。

配偶赡养费:税务上,支付方(高收入方)可以抵扣付给低收入方的赡养费。拿到赡养费的一方要申报收入。此时不限男女,看各自收入。一次性得到的赡养费(高收入方一次性支付前几年未付的赡养费)在实际到手的这一年申报。但是,若前几年应得的赡养费高于$3000每年,低收入方可以选择在应收当年申报(实际上并未收到)为收入。哪种申报方式税务上更划算,就可以使用哪种。赡养费还跟婚姻年限有关,通常婚龄越长,给赡养费的时间就越长。

小孩抚养费:拿孩子抚养费的一方不算作收入,支付方也不能抵扣。但是,如果抚养费是由于court order 或 separation agreement 的规定而定期付的,那么收到小孩抚养费的一方要报成收入,支付的一方可以申请抵减。

按照通常算法,配偶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是根据收入(不是资产)决定的。对于报税收入不高,却资产庞大的人士,另一方能得到的赡养费会受到影响。但法律也不是不讲人情的,雇佣一位好的家庭法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关键。

欠小孩抚养费不给:对于身为父母,却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的一方,有个专门词汇叫作“ deadbeat parent", 这种人在监狱都是要被犯人鄙视打死的。CRA为了保护欠费一方的生命安全,只是文明地在欠费方退税中将抚养费直接扣除,就不派警察上门抓人了。

律师费:低收入方为了索要赡养费或小孩抚养费而产生的律师费可以抵扣收入。对于高收入方 (付费方),律师费通常不可以抵扣。双方为争夺孩子监护权或探视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也不能抵扣。如可抵扣的律师费超过这一年的收入,可以申请亏损(non-capital loss),这个亏损可以留到其他年度使用。

儿童金 (CCB) 和 联邦 GST/HST Credit:由于小孩的牛奶金和政府福利的多少是根据整个家庭的净收入发放的,家庭净收入越高,福利就越低。离婚后家庭由2个人变为1个人,家庭收入缩水,政府福利就会增加。所以,一旦发生婚变,要及时通知税务局,这样,大人和孩子的福利都会重新计算。

配偶免税额:通常当配偶的年收入低于$11,635加币,另一方可以申请配偶免税额度。在离婚这一年,另一方仍然可以最后一次在税表上使用这个额度帮自己减税,只是,这是最后一次了。

离婚后……

(1) 离婚后带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申请 eligible dependent amount。但是无论带几个孩子,只能申请一份;

(2) 带孩子的一方可以使用 childcare expense 抵减收入;请家人帮忙照看孩子的,家人须满18周岁,有SIN号,并能提供看孩子的收据,报收入;7岁以下的小孩,每孩最多有$8000加币的看护费;7岁到16岁之间的,每孩可以有$5000加币的看护费;16岁以上的健康孩子,按常理不用找人看护了,所以这个年龄的孩子父母不能在抵减看护费。16岁以上的残障孩子,可以允许抵减$5,000加币;

(3) 孩子的大学学费可以转给父母使用,只能给其中一方;这个并不要求转给一起生活的父母;

(4) 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依旧住在一个屋檐下的,税务上依旧视同为一个家庭(common-law),两人的税务福利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这么规定的原因很简单,税务局难确认这两人是不是又和好了,从而构成税务概念下的“同居配偶” ;

(5) 离婚后,一方有了新的小伙伴,并开始和新人同居的,连续同居12个月后才算作 common-law。

有读者反应本文缺实例、无故事,没热闹看所以印象不深。那我真没办法了,保护客户的隐私一向是我们的首要责任,这个话题不举实例,只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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