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指的就是没有精神病的人,被人出于各种理由和动机送进了精神病院。过去我们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比如哪里有访民被截访,然后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送进了精神病院;又比如哪里有家庭成员间发生利益纠纷,然后其中一方把另一方给送了进去。一个正常人,一旦不幸被人送进精神病院,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则是一件难事。至少大喊“我没病”是肯定没人搭理的。
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克服“被精神病”的漏洞,2013年生效的《精神卫生法》加入了很多针对性的条款,所以在那之后“被精神病”的案例还是明显少了很多。目前国内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分为两种——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自愿治疗就是个人自愿前往医疗机构寻求帮助,或者由近亲属作主将患者送医;而非自愿治疗,则只能是在患者已经伤害了自己或是已经伤害了他人以后才能强制发起。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之下,以伤害行为为界,只有发生了实际伤害行为的才可以被强制送医;否则就只能由当事人自愿、或者是由家属提出,其他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无论是所在单位、学校,还是地方政府部门。
在这次刘某的案件里,刘某在校时没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情节,所以精神病院的收治只可能是“自愿治疗”;而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刘某被送进精神病院是其母亲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完成了程序上的要求,然后被关进去了。所以评论区里就有很多网友有疑问:如果自己的至亲碰巧搞不清状况、碰巧耳根子软,最糟糕的是如果就是至亲和自己有利益冲突想把自己关精神病院里去,那该怎么办?
确实,一旦都到了近亲属这一层关系,以目前的国内制度来说还是会有风险的。而比对更加成熟的国家的做法来看,并不是没有持续增加“安全网”的办法。首先,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就是,如果违背患者个人意愿的精神病患收治,在一些发达国家并不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医疗行为,而需要法院的审核授权,并由法院来主持医疗鉴定。这对国内只要医院拿到亲属签字就可以收治的状况来说,显然是多了一道“安全网”。
其次,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其实完全可以交给区别于收治医院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来做,在一些发达国家即是如此操作,因为这样至少可以部分地规避医院“为了收钱而收人”的获利动机。总体来说,如今国内的精神病患收治制度,医院还是集中了太大的权限,同时集诊断、治疗、判断患者的康复水平、决定其何时出院于一身,这自然会导致纠错能力的贫弱,也应是下一步立法改进的空间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