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贵阳市的吴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当吴女士按照合同上的交房日期高高兴兴准备搬进新家时,傻眼了。
原房主不仅还在家中,
对方还表示他们不搬走。
这是怎么回事呢 ?
事情要从 2017 年年底中介向她推荐了一套二手房说起 ......
吴女士: 和原房主协商了价格以后签订了三方合同,总价 50 万。
吴女士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的房款,
按当时的合同规定,
吴女士要在尾款结清后才能收房。
吴女士: 尾款打了 35 万,已经完成了交易。房款收到 3 日内将房屋给我们,已经到交房日期,原房主拒不交房。
吴女士没有料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而当她了解到对方不遵守合同的原因后,
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吴女士: 她说因为房价暴涨,原房主不愿意搬家,要我们拿点钱心里补偿给她,她说的是 4 万块钱。
在吴女士看来,
对方这样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因为早在一个月前,
这间房屋已经属于她的名下。
合同约定,款项结清三日内交房。
吴女士:3 月 8 号我们就已经办了过户。4 月 18 号我用房子办了抵押。
虽然已经交了钱也过了户,
但无论怎么协商对方的态度依然很坚定。
这让吴女士既生气又无奈。
随后记者陪同吴女士找到了
原房主徐先生和她的妻子
记者:我在合同上看到的是尾款结清了三日之内搬。
原房主:三日之内,真的太会占便宜了,我今天是第四天了,我就是不搬,这个事情闹得越大越好。
在现场,涂先生的妻子坦言,
不搬家的原因
确实是因为房子卖得太便宜
原房主:她觉得我们过分,我觉得我们不过分。
2017 年年底,房价涨幅较大,
按原来的市价卖出房子,
涂先生夫妇认为,太亏了!
然而,在吴女士提供的合同上,
记者在关于房屋买卖前后的相关规定上面,
并没有看到有关房屋涨价如何处理的条文。
针对涂先生妻子提出的说法,记者电话咨询了律师。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张宏伟律师:在签订合同时,老公来签订合同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代理权,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买方是完全善意的,买房支付完了尾款也进行了物权的变更。房产证是买方的名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搬走。
涂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
除了当初吴女士看房以外,
后续的事情她就没有参与。
对于这单买卖,从一开始她打心里就不满意。
就在此时,原房主涂先生也提出了新的想法。
原房主:你不拿这个钱,我们也认账。但是这个屋子里面我的灯、热水器、整体衣柜,我要全部拿走。你进来你也要花钱买这些东西,不如把钱补给我。
听到房主这样的说法,吴女士不淡定了。
房屋合同上有约定,房屋所有装修装饰,
卖家都不能改动!
由于协商无果,记者只能先行离开。吴女士表示,接下来,她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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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中国典型的“大妈行为”也就是说无格局的法盲。只配捡菜叶子!的
- [210] (2018-05-12 12:29:33)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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