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中教师用笔型摄录机(pen camera)偷拍女生的胸部,他初审时被裁定无罪,但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最新里程碑式裁决,改判他窥阴癖罪名成立,理由是女生不应被老师偷拍,此乃学生的合理期望。
被告贾维斯(Ryan Jarvis),被揭发于2010至2011年在安省伦敦市(London)一间中学任教期间,在校内不同地点,包括走廊、课室、饭堂、教职员办公室和校外,乘聊天时逾20次以微型摄录机偷拍女学生的胸部甚至乳沟。
有关视频长6秒至2.5分钟不等,当中大部分拍摄女生的面部,但亦有相当多时间是聚焦在女生的胸部。
初审法官认为,虽然学生拥有私隐,但有关视频未能清楚证明贾维斯的行为带有性意图,故裁定被告无罪。
不过,安省上诉法庭推翻初审裁决。法庭绝大部分法官相信被告偷拍的目的带有性意图,并指出至少5段视频中,镜头显示由上移下以近距离及长时间拍摄女生的的乳沟。但上诉庭亦认为,学生们在校内不应有合理的隐私期望,理由是学校到处都有监控摄录机。
由于其中一位上诉庭法官对上述裁决有异议,案件转交最高法院就私隐权问题作出裁决。这意味著最高法院首次根据刑事法中窥阴癖条例判案,该条例于2005年生效。
最高法院9位法官一致认为,贾维斯有罪,他们提出两个理由。首席法官华格纳(Richard Wagner)在判词中表示,立法人员制定窥阴癖罪名,原因是关注到瞬息万变的科技,如微型摄录机,有被滥用作偷拍他人作性企图,而此举涉及严重侵犯私稳。
华格纳指出,涉事女生对自己被偷拍懵然不知,而当时生效的教育局政策亦禁止贾维斯进行类似拍摄。他称,女生上课,在学校走廊走动,又或与老师倾谈,她肯定不会期望自己成为教师偷拍的目标,亦不会期望自己的身体被摄录长达数分钟,「有关视频明显聚焦摄录学生的身体,其中包括乳房,令我毫无疑问地觉得那些视频侵犯了学生的合理私隐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