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试图移民来加拿大的中国籍女子,依靠多伦多的友人购买了一处物业,虽然她支付了不足8万元的部分首期,但她的那位友人却支付了近91万元,而且还负责之后的出租和维护等一应事宜。
该女子其后靠亲友提供的工作许可来到加拿大,但被指投靠第二家雇主及可能卷走该争议物业关联的近64万元信用额度(Line of Credit)。法院同意暂时冻结该帐户,并会于今天(6日)作出裁决。
原告王某(Wang,音译)与被告吴某(Wu,音译)是表亲,其中吴某常居中国,在2014年时考虑移民加拿大,她同时还希望在加国置业,但因资金不足而向王某求助,双方合资于2014年在多伦多购下一处房产。
买下这物业后,业主以吴某的名字登记,吴某还凭借这处房产获得银行一个信用额度。王某声称,这处房产是一份信托财产,因双方已商定,该物业业权由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来分配;此外,当吴某经济能力允许时,可收购原告王某所持的业权。
王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在物业购买前数月,双方在CIBC银行各自开设一个银行帐户,用于存入资金支付购房首期。每次当其中一方向自己的帐号存入资金时,都会签署一份没有律师公证的协议,上面注明由谁存入多少资金,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此样的协议共有9份,上面都注明涉事物业地址,且重申CIBC帐户是为购买该物业而开设。尤其要指出的是,每份协议上都注明,该物业是由双方共同持有,持股比例按出资额来分配。
协议显示,原告王某在2014年5月至9月间存入271,525元,同期被告吴某存入77,975元,这意味著王某所占的业权比例为77.69%,吴某占22.31%。
最后,通过上述CIBC银行两个帐户中的总共349,500元首期,再加上CIBC银行提供的63.7万元按揭贷款,两人买下这处物业。但因业主只写了被告吴某一人的名字,因此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人也就只有吴某一人。
但原告王某却表示,房屋交吉后,被告吴某就回了中国居住,实际的还款工作都由他来承担,而且在2016年就已经全部还完。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因之前的那个信用额度依然存在,且达到63.7万元,而信用额度的唯一持有人还是被告吴某
出具雇佣许可帮助表亲来加 惊知对方转工卖屋回流中国
吴某长时间在中国居住,关于这处物业的所有一切她和她的家人都没有过问。对于物业的管理、出租、维修和保险等所有事情,都由王某来打理。而在2023年,王某还以自家公司的名义出具雇佣许可,帮助吴某来到加拿大。
2024年,王某希望吴某将其名下的那部分业权转让给王某的父母,而吴某只答应转让其中的三分之二,自己仍保留三分之一。虽然王某认为根据出资比例,他应有更多业权,但他还是暂时同意了吴某的意愿,并着手准备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今年3月初,双方的代表律师都已见面准备最后的手续,此时王某却得知,吴某违反工作许可证的规定,为第三方雇主工作,于是王某的公司将吴某解雇。
几周过后的4月9日,王某惊讶得知,吴某瞒著王某将上述物业公开挂牌出售,出售缘由是“业主回流中国”。王某立即给吴某的律师打电话询问,律师表示,吴某已取消了将房产转让给王某父母的提议。
王某立即将该物业登记为有争议房产。这时,王某又发现新的问题,前面提到的那个CIBC银行信用额度,原本自2016年以来从来没被动用过。但在2024年4月5日,吴某从中提款向中国转移了一小笔资金。
王某认为这是吴某在进行测试,如果转帐顺利,她“有可能会计划转走更大的金额,甚至全部的馀额”。
CIBC银行为此建议王某,如他想冻结该帐户,必须要法庭的命令,于是王某将吴某告上法庭,CIBC银行也暂时锁定了这个信用额度。
王某向法庭要求,宣布被告吴某先前只是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物业,法院应下令将该物业定为诉讼未决财产(CPL),并且下达禁令,禁止吴某将信用额度帐户内的钱款转移到国外。王某向法官称,他为这处物业提供很大部分资金,而且从未打算将其作为赠与。
相反,如被告吴某获得售出该物业的全部收益,就属于不当得利,他作为原告有权对这些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有处置权。
受理此案的法官也认为,该物业所关联的信贷额度,多年来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当被告吴某的工作被终止、和原告王某之间的关系恶化时,该额度帐户却开始出现向吴某的中国银行帐号转款的情况,再加上吴某在售房广告中注明自己是要“回流中国”,就更清楚地表明有风险。
如不禁止吴某使用信用额度,她很有可能会将款项席卷一空,而房产出售后所得的任何利润,都将首先用于填补信用额度帐户出现的大窟窿,给原告王某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法官同意暂时冻结该帐户,直到今天举行聆讯讨论是否彻底冻结,以及是否确定物业存在“有争议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