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于多伦多约克区2017年儿童色情犯罪行动中被捕的华裔男子,向安省上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佯装“未成年少女”的卧底警方,于2人相约会面的快餐店拘捕他时,在缺乏证据下主观地将他视为“嫖客”,他提出推翻控罪呈请被上诉庭驳回;上诉庭以人道立场为由,将刑期由8个月减为6个月少一天,让他就是否遣返台湾作呈请。
据安省上诉法院文件显示,案中上诉华青于去年1月,被控2项企图向未成年少女付款购买性服务罪名,于去年5月由安省法院法官麦恩尼斯(Justice John McInnes)判处入狱8个月缓刑2年。
被告不服控方提控及刑期,向安省上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约克区警方在2017年进行一项调查期长达4年的人口贩卖与操控卖淫行动,在整个行动中拘捕逾百名企图用钱与未成年人士发生性行为的男子,案中华裔被告是其中一人。
按照控方于庭审中所提案情内容,上诉华青透过手机联系佯装为“未成年少女”的卧底警员,2人相约在一间麦当劳快餐店见面,“未成年少女”要求华青抵达麦当劳快餐店后,马上购买一个“开心乐园餐”(Happy Meal),以资识别。
若刑期多于6个月将被遣返
此外,卧底警员所扮的“未成年少女”于手机中声称,可以与涉案华青“车震”或在餐厅厕内向他提供性服务。据上诉人呈请内容指,他当天确有前往案发麦当劳餐厅,但只购买一杯饮品,上诉人又指他在该“未成年少女”抵达快餐店前已离开,故不构成任何企图向未成年少女付款购买性服务的罪名,当天也没有符合如警方所说的“身份识别”条件。
他认为警方拘捕他是违反加拿大《人权宪章》,且在极为主观又没有实质证据的状况下,认定他就是“嫖客”将其拘捕。
上诉庭3名法官不认为主审法官,在接纳控方佐证即卧底警员证供是有偏颇,法官认同卧底警员拘捕上诉人时,所基于的“主观”认定是根据案发时客观事实与理据而形成。
上诉人提呈内指出,卧底警员要求他购买“开心乐园儿童餐”,但他在过程中没有购买,只买了一杯饮品,这并不符合警方目标嫖客条件,指警员当时是滥捕;上诉庭法官则指,当时上诉人确实买了一杯饮品,并通过手机告知“未成年少女”,他买了一杯饮品,故即使他未如警方所言购买套餐,也不能因此构成无罪证据。
法官指虽然上诉人声称,他在“未成年少女”未抵达快餐店前已离开,但警员口供指上诉人买了饮品后虽离开餐厅范围,但他同时以手机短信予“未成年少女”他已到达,单是上述情况足以证明他前往该快餐店的真正目的。
不过上诉庭法官在量刑时,将原本判处入狱8个月缓刑2年的刑罚,减至入狱6个月少一天,原因是上诉人在台湾出生,童年时移居本国,他在本国身份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如他被判刑期多于6个月,他将被遣返台湾。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考虑到上诉人与其原居地台湾的联系近乎零,一旦被遣返回台湾,对他来说不太人道,向联邦公民、难民及移民部提出呈请,让他有机会继续在本国居留,保留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