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刚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其中,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6年前,刑诉法修改解决了“钱”的问题:设立没收违法犯罪所得的特别程序,对腐败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侥幸心理,形成了有力震慑。
6年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法治也同频共振。这一次修改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就是要解决“人”的问题,让侥幸者没有侥幸的余地。
正所谓有罪必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既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期许,也是对司法机关最基本的期待。
因此,让有罪者承受应付的代价,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极目标。缺席审判,将使这一理想变为现实。
过去,只有将外逃贪官追逃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涉案金额250亿,外逃12年。
“中国第一女巨贪”杨秀珠,浙江温州原副市长,红通1号,外逃13年。
“中国银行开平案”首犯许超凡,贪污33亿人民币,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外逃17年。
……
贪官们之所以能在境外长期逍遥法外,除了躲藏隐蔽以外,更多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司法协助方面存在诸多障碍。
此次修改实施的刑事缺席审判,即意味着追逃依据的加强、追逃力度的加大。国内有关部门依托对外逃贪官的审判结果,可以与国际刑警组织、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更好的合作和更顺畅的衔接。
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或引渡或起诉”的传统原则之外,又设立了“或引渡或执行刑罚”的条款。但前提条件是,对外逃贪官已经判决有罪。
今后缺席审判将与之完成衔接,让刑罚之剑,直逼外逃贪官的咽喉!
其实,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而是中国法治不断与世界接轨的产物。缺席审判在德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有涉及。
比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刻逃脱或者在法庭审理的间歇期间逃脱,由其辩护人代表,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也有规定,被告人故意和有责任地把自己置入排除自己参加审理能力的状态……只要法院认为他的在场并非是必要不可的,可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或继续进行审判。
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于缺席审判,也在判例中做了确认。还有的国家在反腐败特别法中,专门对缺席审判加以规定,以应对腐败犯罪。
现在中国也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汇入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当然,也有人担心,被告人不出庭,他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
我们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知的权力。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对于辩护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并有法律援助兜底。
对于上诉权。对判决不服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上诉。
对于异议权。归案后交付执行刑罚前,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缺席审判真正敲响了外逃贪官的“丧钟”,给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腐败分子赤裸裸地侵蚀老百姓的利益,是最大的民瘼所在、民忧所系。
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老百姓心中若埋下千万个“恨”的种子,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受到了严重侵蚀。
今年是“百名红通”名单公布的3周年,目前已归案过半,追赃近百亿。不断刷新的“红通”成绩单,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反腐败斗争没有禁区,没有特区,也不能有盲区。今后的刑事缺席审判,将不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已经外逃的无法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它不是挂在墙上的宝剑,只有让司法机关把它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才能释放出夺目的锋芒!
无论外逃到哪里,我们虽远必追,虽远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