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龙哥、宝马男、骑车男成为微信热词,加拿大的微信圈也是议论纷纷,吃瓜群众一边看热闹,一边关注骑车男砍死宝马男到底算不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因为在中国这几个法律术语的结果天壤之别。也有网友问,这事如果发生在加拿大会怎么判?
据半岛晨报报道,最近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导致“宝马男”死亡。
事件经过还原
1)27日晚,江苏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2)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3)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4)文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5)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
6)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
7)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
8)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
8)刀从电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8月28日下午6点35分左右,昆山公安官方微信“昆山公安微警务”发出“警情通报”称:
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被“反杀”男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被“反杀”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因举报有人贩毒
同时网上曝出首先持刀的文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网友评论
针对这次事件,看过整个视频的网友对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展开激烈讨论。
有网友表示,宝马男先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律师说法:针对此案,不同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判断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律师表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王亚林律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已介入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9时许,骑车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加拿大就没有“自卫反击”这种说法
据多伦多警队李警官介绍,自卫是自我保护(self defence),而反击却等于攻击(assault)也就是“侵犯”。所以记住:在加拿大我们有权自卫,无权反击。
自卫的基本含义是阻止侵犯(for the purposeof defending or protecting themselves),也就是说我们有权阻止袭击者的侵犯或进一步侵犯。当侵犯行为停止,意味着自卫行为的停止。自卫的重点也是阻止侵犯,而不是“反击”对方,更不是伤害对方,所以必须是合理的武力,也就是说足够阻止侵犯的武力(the act committed is reasonable in thecircumstances)。不能说对方打我一拳,我卸他一条腿。
上面说到,侵犯的行为停止,意味着自卫权力的终止;所以,不存在反击一说,除非读者对“反击”一词有其他理解。我的理解是“反击”是一种“进攻”,也就是对方的侵犯已经完全停止,我们再冲上去侵犯对方。这显然已经超出了“自卫”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位读者总结的“拚死自卫反击”是不成立的。
我们可以拚死自卫,只要对方的侵犯是持续的。可是,一旦对方的侵犯停止,我们必须停止。不能说对方打我一拳,我追到天涯海角也要给他一脚。具体到这位读者的经历,就不存在自卫,因为对方打了一拳就逃了,完全没有给你自卫的机会。对方一逃,也就是侵犯已经停止。你若再追出去打对方,那已经不是在自卫了,对方是可以反诉的,因为此时对方可以说是在自卫。如果当时对方打了你一拳,还要接着打,你自然会被迫自卫。
你们俩扭打在一起,这时候你可以用自卫的理由用适当的武力把对方打倒来保护自己。一旦制服对方,也就是说对方再无力继续侵犯的时候,或对方跟你说:STOP,STOP!这时候你就要停手了。如果你不这样做的话,接着打对方,你很有可能会被控“侵犯”(Assault)。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对方会继续攻击,当时就“反击”和对方扭打起来,那会弱化自己“自卫”的合理性,从而变成厮打(mutual fight)。
这样一来,警方反而不好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serious bodily harm),警方通常不会处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起诉对方,警方可能建议双方去法庭起诉对方,或者现场起诉双方,让双方都去法庭由法官裁决,最可能的裁决结果就是双方不能见面或接近的禁制令(peace bond)。
自卫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而不是不惜一切争一口气。其实在法律上讲,武力自卫是不是当时唯一的选项也是法律认定自卫的条件之一(whether there were othermeans available to respond to the potential use offorce)。
遇到侵害当场报警 是正确的选择,Any crime inprogress is a high priority call for police to respond to.请大家记住,遇到侵犯伤害情况一定要立即报警。
加拿大律师说法:自卫有可能定杀人罪
华人律师栗钧告诉51小编,今年刚刚审完两个刑事案件,都是自卫辩护。第一个案子,我的客人捅伤了三个人,且伤势严重,但客人自己看不出什么伤。第二个案子,客人砸伤了工友,伤势严重,车间内外都是血。客人自己没有明显的伤。两个案子全赢了,所有起诉都打掉了。
这两个辩护案中,被告都是在对方退却后,停止了攻击,没有追击。这是赢得官司的重要因素。
自卫的法理简单说是三条:一,被告合理的相信对方攻击自己,二,被告使用武力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伤害,三,被告使用的武力合理。在考虑武力是否合理时,自卫武力造成的伤害不是决定因素。
在加拿大如果使用的武力不合理,自卫的辩护就不成立,有可能定杀人罪。但是量刑时,死者发起的可致命的武器攻击是被告的减刑因素之一,有可能获得很短的刑期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华人律师沈晨说,加拿大刑法中有类似防卫过当的说法,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也有多种可能,有可能被判二级谋杀甚至一级谋杀,这都要以发案时的证据情况来判断。
a
属于防卫过当?法官收点礼物才能决定
- [270] (2018-08-3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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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更滑稽的 判防卫过当是一定的
- [301] (2018-08-30 13: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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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加拿大看得多神圣,加拿大的法律,就是有钱人的玩具
- [356] (2018-08-30 1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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