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一法官裁定,仅手持手机并不足够构成分心驾驶,但有其他法官不同意判决。
一个男子去年被警员发现驾驶期间手持手机,遭票控分心驾驶,他不服提出上诉。法官最近裁定他上诉得值,理由是他手机安装了驾驶锁定应用程式,开车时无法使用,缺乏证据显示他有使用的意图,而“单纯拿着电子装置并不足够”构成分心驾驶罪。
事发于2017年8月17日,维多利亚市警员发现,驾驶著一辆白色轻型货车的坦豪斯(Patrick Tannhauser),其中一只手拿着一个手机,随即把他截停,并且向他发出分心驾驶告票。他不服提出上诉。
手机已装驾驶锁定程式
坦豪斯在法庭上辩称,当时,他仅是拿起放在旁边乘客座位上的手机,准备整理座位上的纸张,绝对没有使用手机的意图。同时,他的雇主在其手机上安装了一个应用程式,在驾驶时自动锁上,因而无法继续使用。
今年7月,省级法院法官戈登(Hunter Gordon)裁定坦豪斯上诉得当,指分心驾驶规例中禁止使用电子装置,基于司机“手持装置并可能使用”。因此,“单纯拿着电子装置”并不足以定罪。
有法官不同意判决
不过,坦豪斯的案例不一定可以引用到其他案件上。过去几年,卑诗省法院先后就两宗同类案件作出裁决,均裁定司机败诉,其中一个司机声称是准备为手机充电,另一个司机则表示“出于习惯”。
而在法庭就坦豪斯案件作出裁决的数周后,另一个卑诗法院法官指,戈登对“单纯拿着电子装置并不足够”定罪,是一次错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