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这个开放且多元化的国家,大麻合法化、持枪合法化、赌博合法化等等如同为好奇宝宝们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然而,在“黄赌毒”中排名第一的性交易是否真的合法呢?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来科普下加拿大有关卖淫嫖娼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卖淫?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什么是嫖娼?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卖淫合法,但嫖娼有罪"?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提议让卖淫合法化以保护性工作者。在加拿大,卖淫是合法,但是购买性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法律只惩罚嫖客。因为去卖淫的一般是因为贫穷或者被拐卖等等,卖淫的一般是弱势群体,当然不能惩罚她们(他们),而且有研究显示,卖淫的人绝大部分都非常希望摆脱卖淫的困境。但是嫖娼的就不一样了,他们衣食无忧才会去嫖娼,而购买另一个人的身体是对他人(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的践踏,所以必须要严惩。而且现实中多数嫖客是男性,性工作者是女性,卖淫合法嫖娼有罪的法律也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
性交没有罪,但是只要提出如果对方出钱,就可以提供性服务(包括性交、手淫等性行为),或者是嫖客到处问价,双方即构成犯罪。虽说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将卖淫(Prostitution)直接定为犯罪,但是《刑法》第210到213款界定了开设妓院、贩卖人口从妓、拉皮条、谈皮肉生意等罪名。对与卖淫相关环节中的许多行为定为犯罪,失去了这些环节,卖淫也就根本无法完成。
类似开妓院、靠卖淫为生、靠控制其他人卖淫为生意可以获罪10年,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卖淫最高刑期14年。在妓院内被抓到又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可判最多6个月监禁或者2000元罚款。
就公共场所拉客来说,以往经常发生的是妓女在街头拦住行人或者车辆,洽谈皮肉生意。有人认为在私家车内谈交易不属于公共地方,事实是,即使妓女钻到他人车中拉客谈交易也算是在公共场所,就算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也不行,因为大家依然可以看到你的行为。报纸上经常看到警方派出便以女性警员,在街头与潜在嫖客搭讪,一旦涉及询价买春的内容,即可指控对方。同样这种公共场所的概念还可以引申到酒吧、娱乐场所、按摩院等,因为这些地方谁都可可能光顾。
其他诸如引诱教唆他人来妓院也属于犯法;要求或者试图要求员工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劝说良家到妓院卖淫;给人下药后迫使卖淫;与未成年人洽谈卖淫生意等均属违法。因此说法律从卖淫业的源头到结尾都给予非法的界定,因此很难让你从事这行而又不违法。其他罪名还有从他国贩运人口来加拿大卖淫,输出人口到他国卖淫等,在加拿大这种国际化的国家中,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
警方在实施此类拘捕时,法律依据是《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第213条中有关「以卖淫为目的展开沟通」(Communic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的内容。
该项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在可被公众看到的地方,(a)停止或意图停止任何机动车辆;(b)阻挡行人、车辆的自由流动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处;(c)停止或意图停止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同他人进行的沟通,如果其目的是为参与卖淫活动或自妓女处获得性服务,均属违法行为,可被判有罪及接受裁决。「公共场所」的定义包括:公众有权到达的任何地方、任何停泊在公众地方的机动车辆以及任何公众可以看到的地方。
该法律条文可概括为:任何在公共场所以卖淫为目的进行沟通均属违法。该法律自1985年12月起开始实施,在本国首次将嫖客纳入该项「卖淫沟通」条款中,使警方拘捕嫖客获得法律依据。
加拿大法律规定,两个成年人达成共识,进行性交易是合法的,可是,上述第213条款,以及《加拿大刑法》中第210条有关「妓寨」(Bawdy-houses)条款,以及第211条有关「淫媒](Procuring)的条款,却使得合法卖淫的可能性几乎难以存在。
总结来说,为了保护性工作者的人权,卖淫是合法的。但是,人家卖你可不能买哦,涉及金钱交易的嫖娼可是违法的,违法的,违法的(重要的事说三遍)。卖淫合法,但嫖娼有罪,要问小编那该如何解决?小编只能说爱莫能助了,毕竟小编还不曾打开新世界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