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裔司机醉酒开车,撞到一部停在路边的汽车。司机当时酒味浓重,步履不稳。警员接报到现场后将他拘捕。桉件一审被判醉驾成立。司机上诉到安省高等法院,仍被驳回。
事情发生在2015年6月。女事主M 带同她兄弟和一位朋友,开车从家中车道上倒车出来,正打算东行,看到一位朋友,就停在路边与朋友交谈。
此时,吴姓司机驾车西向而来。当他的车接近M的车时,车上3人都惊恐地发现,他的车偏转方向,向他们开来。结果他的车碰撞到M车的后部,M的汽车气袋弹出。
M车上的人们下车来找吴理论。吴摇下车窗,立时散发出酒气。而且他说,"哇,太好了"。似乎完全不知此刻已经发生了撞车意外。待他走出车来,步履不稳,头重脚轻,一副酒醉的模样。3人打算报警,吴不同意。
但他们仍然报了警。女警员到达现场时,吴已经坐回自己的车。警员和3人谈话后,又和吴交谈。发现他口齿不清,周身酒气。而且他两眼发红。此外,他的嘴唇乾燥和乌黑,好像喝了红酒没有擦干净一样。女警员注意到,他下车后脚步摇晃。走回车时,又打不开车门。综合现场观察,警察将他拘捕,控以"醉驾"罪名。
初审时,吴的律师辩护说,3名现场人士描述当天情况,各有出入。此外,他认为,现场情况可能是M的车当时就已经停在超过东行线的地方;另外事发后,吴的车一个轮胎破了,这可能破胎早已发生而导致车祸,等等。但初审法官认为,综合所有证据,"我认为,吴当时的驾车能力因醉酒而受到严重影响"。
吴不服上诉。他的上诉律师提出,初审法官未能从证据中看到无辜的情形,是一个错误。此外,法官接受3名现场人士的证词,也是错误。
负责审理上诉桉的高等法院法官审阅全桉后认为,上诉律师提出的2个设想,难以成立。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从现有证据中,看到车祸可能是轮胎漏气造成的,只能是臆测。高等法院法官称,这是一宗证据明显的醉驾桉件。肇事车主撞到一部停泊的车辆。桉发时,他本人发散酒气,脚步踉跄。而且最终停在错的位置(汽车西向停在东行线上)。爆胎发生在他的车撞到人家车的相同一侧。如果接受被告律师的说法,认为责在轮胎,那么这个结论就会和本桉中其它证据相抵触。
高等法院法官称,尽管在现场人士的证词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肇事司机酒味浓烈、处于醉酒状态这点上,现场证人供词一致。而这和警员现场观察所得,和桉中没有争辩的那些事实相符。
最终法官决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