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Z某伙同妻子Y某,从公司骗取钱财。在被法庭裁定有罪之后,两人将位于温哥华的豪宅转让给亲属,试图逃避赔款。近日,BC省高等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定:Z某和Y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而且其雇主有权卖掉其宅子。
据BC省高等法院公布的信息,2005年3月,Z某受美国一家科技公司(Prima Technology Inc)聘用,担任总经理(general manager)一职,并负责该公司的“PT1”项目。
Z某同公司签署的工作协议规定,他不得在合同期(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以及其后的三年里,在全美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他公司的“PT1”项目,以令雇主的利益受损。
然而,Z某并未遵守规定。其妻子Y某开办了一家名为“Alux”的公司,业务同Z某所在的公司相同。Z某在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允许的情况下,以自己所开办的公司“Omni World”之名义,为Alux公司提供咨讯服务,并获得了30万元(美元,下同)的酬劳。
不仅如此,Z某把客户的信息泄露给妻子,让她给他们开发票。由于两家公司的发票样式类似,令多家客户上当,将款项打给Y某,总额达728.6万元。
在东窗事发后,Z某被公司告上美国华盛顿州立法庭。
2015年,法庭裁定Z某、Y某诈骗罪名成立,分别应向原告退赔1042万元和1137万元。如果两人无法按时还清全部欠款,还需支付每年5.25%的利息。
判决后,Y某提出上诉,但是没有成功,Z某则放弃上诉。
Z某和Y某并不想还钱,所以在判决前多年就开始转移财产。
法庭文件显示,夫妇俩曾于2003年在温哥华购买了一幢价值600万加元的豪宅。在2008年11月,两人将宅子作价2700万元“转售”给了时年只有14岁的女儿、Y的姐姐和姐夫,他们三人每人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
然而,调查记录显示,三人从未支付Z某和Y某一分钱,而夫妇俩在“卖房”后,仍然住在那房子里面。
Z某和Y某转移财产后,原以为万事大吉,谁料原公司又向BC省法院提交诉讼,将他俩、他们的女儿、姐姐和姐夫统统列为被告。
近日,BC省高等法院宣判: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裁决,同时宣布Z某和Y某“转售”豪宅无效。
法官表示,Z某和Y某是在获悉被起诉,并面临高额索赔之后,才想到转移财产的。种种迹象都显示,他们转移房产是想逃避赔款。
法庭还允许原告方在判决生效30天后,获得“独一卖房权”(exclusive conduct of the sale of the Property),同时承担房产经纪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