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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支招江歌母亲:可在法院对刘鑫民事诉讼

Tue Nov 14 2017 11:20:59 GMT-0800 (Pacific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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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妈妈和刘鑫见面

随着一段记录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情形视频的发布,刘鑫江歌事件再次被推入舆论风口。各大媒体和各路大咖纷纷发声,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谴责刘鑫一方,这其中包括超级网红“咪蒙”。12日,咪蒙发表了一篇题为《刘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的文章,引发无数阅读转载。据悉,文章发表后为江歌请愿的人数暴涨,瞬时超过150万。这里,我们不论是非,只想说说江歌案中那个被遗忘的民事责任,只想对“咪蒙”们说:法律可以制裁凶手,同样可以保护良善。

我们要抛开“先刑后民”或“民附于刑”的原则,在承认大多数媒体披露的事实的基础上讨论这一问题,这是前提。

其实,我们只需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刘鑫因江歌的保护而获救。或者说,刘鑫是为了寻求保护而找到江歌,江歌因为为其提供保护而死,刘鑫实际上得到了保护。

如果这个基本事实成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刘鑫就应当为江歌的死承担民事责任。简析如下:

1

江歌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面对躲避求救的曾经室友兼闺蜜刘鑫,面对之前就曾多次骚扰并扬言报复现在又来势汹汹、来者不善的陈世峰,江歌以血肉之躯抵挡于大门之前,身中十数刀倒在血泊中亦誓死阻止持刀凶徒进入。该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

2

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认定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并非法律用语,属于道德评价。但就法律而言,江歌拼死保护刘鑫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上纯为他人利益”,客观上亦成功保护了刘鑫,完全符合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3

刘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江歌民事补偿。

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前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均有相应规定。

4

民事补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而非人道救济。

“民事补偿”的全称是“民事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绝非出于道德或人道的救济援助。从法理上讲,民事补偿责任是根据“公平原则”衍生而来的民事责任。就这一角度而言,有关补偿责任的规定,正是法律为弥补自身在某些情形下显失公平、不近人情的漏洞而生。

5

江歌母亲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民事补偿。

对于民事补偿责任的补偿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按照补偿责任实为赔偿责任之法理,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补偿范围,即“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时,必要的精神安慰也可以考虑纳入民事补偿范围。

6

江歌母亲可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果刘鑫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则由我国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鑫的经常居住地在日本,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情形,则该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江歌母亲目前完全可以在我国法院对刘鑫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法律与道德尽管外延不同,但内核却高度一致。江歌母亲要想为女儿讨说法,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我们主张理性维权,既不道德绑架,亦不人性审判。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相信法治能够捍卫良善。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公民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意见)

检察日报新媒体出品

文字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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