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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打“官司”后:女博士得出这样的结论

Fri Nov 10 2017 14:29:59 GMT-0800 (Pacific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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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好朋友博士MAY在加拿大打“官司”的故事。

  话说MAY买了房,一个月后顺利交接,一周后顺利出租。这个房子本来就是分门出入的结构,自然而然就出租给了两家人。楼上是一名IT工程师,楼下的则是一个单身女士,和妈妈一起来租的。我和May出租的时候还在默默期望他们中间有点火花,毕竟一个人的生活没有两个人的那么快乐(前提是对眼)。两个租客租期都是一年。

  就在快到租期满的前大约三个月,May打电话给我说:“楼上的租客马克投诉说楼下的租客行为诡异。他说她将所有的玩具放在他门口,还将花园的储物间砸坏了,她的狗也没有人管了,警察也来了好几次,都没有找到她。最后一次她给警察带走了。”May最后说:“我知道你有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必定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所以我才问你的“,朋友相求,我当然要努力做好。

  关于房东与租客的纠纷,通常是不按时交租、没有按合约执行部分条款、是自然损坏还是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的争执等。听着她的描述,觉得很不寻常,”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难道她的租客疯了?我心存疑问,但还是一边安慰她,一边让她约好马克去看看情况,毕竟耳听为虚,眼见到实。

  第二天我们如期前往,马克重复了一下在邮件中告诉May 的一些情况,并指证了一些物证,比如花园里的小储物间被砸了,地上散落着一些玩具,同时还让我们看看了他拍的照片,他的大门口堆满了楼下租客的各式玩具,马克很害怕,在家的周围装了些摄像头以便监测和防止受到攻击。我们也特别不明白,一个中年女性,买的这许多玩具,却将它们堆到别人的大门口。是不是精神有问题,然后警察觉得她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才跟踪至此?

  了解好情况后,我第二天就打电话到“房东租客委员会”去咨询,将情况描述了一下,委员会的人很客气和专业,一边让我们别急,一边支招。我们按指示一项项办理,填N7表、交钱、等待。

  二周后,我们收到通知,说是7月21日去聆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我们一边让邻居写一个邮件将过程描述一下,一边收集了一些照片并打印出来以作为陈堂证供(一式三份)。通知上说得很清楚,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请人代替出席,9:30签到,过时不侯等等。

  20日晚上,我们仔细检查了一下准备的资料,理了理思路,按捺住不安的心,决定好好休息准备明天上“庭”。因为我怕自己英语不够好,表达不完善,所以特地让从小在新加坡留学的儿子一起去参加,可以代表我们说话,也可以锻炼一下这个正在考牌的经纪。

  21日,我们一行按通知的地址前往在BURLINGTON的聆讯处。不去知道,一去”吓一跳“。原来”法庭“就在图书馆里的两个大房间里。不由得慨叹加拿大政府真的节约,不肯多用纳税人的一分钱,这么严肃的事情,居然放在图书馆中办。

  沿着指示牌到到聆讯室,一个着制服的和蔼可亲的老头接待了我们,并拿出表格让我们签到。我扫了一眼,当天大约有25单案子与房东租客纠份有关。表格一式两份,一份是房东签的,一份是租客签的。签到完毕,老头告诉我们可以出去在外面等,10:00开庭。

  于是我们决定在图书馆里面的一个咖啡厅里喝茶,边聊天边等。由于第一次“上庭”,我们充满了好奇,不断地寻找迹像不做精神准备和给自己打气。我们发现许多背着背包的衣着正式的人员不停地与一组组人沟通,我们猜那就是帮忙出席的代理。(后来仲裁结束后与租客的律师顾问聊天才知道那些人都是代理出庭打官司的)

  10:00我们被准时叫了进去,问我们是等待仲裁还是和解。我们看到有的人举手。于是办事员将愿意和解的双方再叫出来一对对核实是否双方同意。当问到我们时,我们很诧异地说我们的房客没来。办事员说她们坐在我们前面,我们才发现原来租客瘦了许多,她的妈妈满脸愁容的陪在旁边,另外还有个看起来非常精明干练的女律师顾问(PARALEGAL)坐在旁边。由于我朋友只想让她早点终止组约,于是我们同意庭外和解。于是被告知再出去等。

  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吧,办事员将我们带进了庭外的一个房间,她坐在中间主持,房东一行(原告)一行和租客一行(被告)各三人分坐两边。主持人先是问明各人身份,比如说谁是房东,谁是代理人,谁是陪同人,谁是租客等。然后让我们双方陈述事实。

  我一直觉得很奇怪,对方的辩护人一直强调她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楼上的房客和邻居造成威胁,并再三强调他们会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们并没有这样期望,只是想让她早点终止协议而已。经过多次讨论,我们才明白,原来要达到我们的目的,应该用N5,我估计我们向“房东租客委员会”表述事态的时候,可能造成的一种印象,这个房客已经危害了人身安全,事实上当时情况也确实如此,否则警察不会介入。

  看到她的母亲已经大约快70了,老人家满脸愁容的,我们三个同时动了恻隐心,觉得不应该要人家赔偿,只要不再影响邻居就好,所以我代May向仲裁人表示,我们不要赔偿了,只要给我们一个搬走的时间,好让邻居放心就好。于是定了8月31日是最后期限,双方都很满意。May后来花了大约2000CAD重新换了一个新的小杂物间,再招了新的租客,马克对我们的办事效率很开心,现在还住在里面。

  于是我们再一次进入法庭,这次的感觉就完全不同了,一个法官坐在主席台中间,旁边各坐着原告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律师。我们进去的时候,双方正在互掐,而且情绪相当激动,法官不得不叫他们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并提醒他们先冷静下来。然后先处理我们的案子,由于双方已达到协议,办事员也已按程序写好了判决书(ORDER),所以法官大人只是看了一下,再一次分别问我们是不是同意这份裁决,然后签了名,宣布的结果,包括结束日期、付款方式等。最后将文件放进了文件夹,我们的上庭过程就结束了。我们三人都有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好像准备不大战一场,结果放点花炮就结束了。那对互掐的结果会是怎样呢?可惜案子与我们无关,我们也不能继续听下去了。

  出了法庭门,租客的妈妈拥抱了我们,我们除了叫她“TAKE CARE”,也不知道怎样安慰她,可怜天下父母心,东方西方这点上也没有任何不同。回家的路上,我们又闲谈了一些事例,比如影星秦怡、王姬的故事,大家都唏嘘不已。

  通过这次“打官司”,我们都很感慨:

  1、 在中国,一听到上法庭,大家都很害怕,素有“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错误意识。其实在加拿大,上庭成为百姓的常务事,大到我们中国人概念的真正官司,小到违章停车、民事纠份,只要你不服,都可以成为原告,而执法交警等人随时都可以成为被告。所以交警给你开罚单时,还会告诉你,你可以到法庭去告,但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听说有人真不服去告,如果交警不出现,而法官认定你有理,那你就赢了。我想这也是全民都知法守法的基础吧。

  2、 长了见识,英语虽然是我们和第二语言,表达不够纯熟,也不懂法律,但我们可以找各种委员会咨询,也可以找律师或律师顾问帮忙代理。

  3、许多人包括May本来很害怕买房租房的,通过这件事,May说:原来上庭也很简单嘛!下次再有关于出租的事,只要打电话到“房东租客委员会”,实在不行花点钱找个辅助律师去帮我打好了。这点钱即使是花,比起房价上涨来,就是“九牛一毛”嘛。我笑了笑她,她又说:“要不就说一牛九毛吧,比例少点”,我笑得肚子都疼。

  4、知识是无穷无尽的。原来我们在“房东租客委员会”指导下,还是用错了表格N7。虽然情有可原,但毕竟英语不过关,表述得不清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说,用N7也比用N5好,毕竟先吓唬住的对方。但从仁义的角度来说,将那个妈妈吓成那样,实在不是我们的本意,再次深表歉意。

  5、最后,May说了一个人生哲理:“人在没有经历过一些事情的时候,总是很害怕,其实真正经历了,才发现原来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艰难。成功总是属于那些富有冒险精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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