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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追求过火还是性骚扰?看看加拿大性侵3要素

Sat Oct 21 2017 10:14:37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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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好莱坞大亨维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丑闻之后,曾受过性骚扰或性侵的人接二连三站出来说出自己的遭遇。已经有两个加拿大魁北克省文艺界重量级人物因此辞职。

  蒙特利尔市警方新设立的性侵投诉热线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就接到五十多个电话。

  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喜欢一个人,猛烈一点的追求会不会被对方当成性骚扰?前者最坏的结果是招人讨厌,而性骚扰是可能要吃官司的。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蒙特利尔律师和刑法专家达妮艾尔.鲁瓦(Danièle Roy)在接受Radio-Canada采访时说,如果仅限于口头上的挑逗,同时也没有向对方发出威胁,这只是令人反感的行为,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是她提醒说,有些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是在工作场所无法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你可能不会受到指控,或者指控你的罪名不被法庭接受,但是却有可能受到处分,甚至被开除。

  著名主持人戈梅西(Jian Ghomeshi)性侵案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戈梅西的性侵罪名最后被法庭免去,但是他在工作中骚扰女同事、在性关系中伤害对方的行为却是他的雇主CBC不能容忍的。加拿大许多企业都有对涉及性爱的不当言行零容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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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CBC主持人戈梅西

  鲁瓦说。劳动法和刑法对同样的行为的处理是不一样的。雇主和同事无法接受的言行,可能并不构成刑事罪名。

  加拿大刑法中没有性骚扰罪名

  鲁瓦说,实际上性骚扰在加拿大刑法中被归入刑事骚扰,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罪名。构成刑事骚扰或犯罪骚扰的行为必须是重复性的、令受害人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担心自己受到性侵是安全受威胁的一种。

  另一位律师拉谢尔.皮特(Rachelle Pitre)举例说,色迷迷的恭维,带有性意味的玩笑或提议本身不能被控刑事罪名,但是如果重复发生,就可能构成刑事骚扰。

  鲁瓦强调,无论如何,从刑法上来说,率先尝试性爱接触的一方必须确定对方是同意的,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指控。

  性侵行为三要素:肢体接触,性爱性质和不经对方同意

  皮特说,对方不同意的、带有性意味的肢体接触就不只是骚扰,而是属于性侵行为了。性侵行为按其严重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受害人没有受伤的“简单性侵”,例如强迫性的抚摸、触碰和亲吻。第二种是持有武器并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的性侵。第三种是以伤害、致残甚至杀死受害人为目的的性侵。

  如果定罪,第一种性侵的刑期是半年到14年,第二种4年到14年,第三种四年到无期徒刑。法官按罪犯的暴力程度和所造成的伤害来决定刑期长短。

  除了由检控方提出刑事指控外,性侵受害人也可向民事法庭提出控告,要求赔偿。如果骚扰和性侵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劳动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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