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未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如何在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这是一个十分敏感而细致的问题。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最近就一起亚裔男子藏毒意图贩卖案件的上诉作出判决。涉案男子以警方搜查车辆不合法、令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对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决他贩毒罪名成立提出上诉。安大略省上诉法院依案件事实,对警方的搜证权做出详细说明,最终认为警方行为合法,三名上诉法官一致驳回上诉。
案发于2012年11月29日,有市民拨打911举报看到一名亚裔男子疑似持有手枪,两名在附近巡逻的警员前往查看。在路上透过车上电脑进一步获得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时,指看到可疑车辆尾箱打开,里面大袋子里疑似装有枪枝。举报人相信嫌疑人是一名30至40岁、头戴棕色帽子的亚裔男子,可能正进行毒品交易。
警方要求男子下车接受检查,并告诉其正在为一起911的枪枝举报被调查。该男子当时被限制自由但未上手铐,警员也没有立即告知他有寻求律师的权利。两名警员对其进行搜身并检查汽车内部,但没有发现武器。
此时,由一名警长和另两位警员乘坐的另一辆警车亦抵达现场。在场一名警员打开嫌犯车辆尾箱,发现了一个藏有23公斤可卡因的袋子。 在尾箱发现毒品后,警方以藏有毒品罪将嫌犯逮捕,并告知他有权联络律师。警方对嫌犯及车辆的搜查前后进行了3分钟。警方于次日取得法庭搜查令,对嫌犯的汽车进行搜查,正式检获装有可卡因的袋子。
被告律师向法官请求23公斤可卡因不能作为证据,理由是911报案人没有清楚说明究竟是在车内,还是在被告身上看到枪枝,警方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无权搜查被告的汽车,这一行为不合法。所以查出的证据也不合法。但是 法官认为警员在911举报人提供的地点附近,发现符合特征描述的车辆,在未能在被告身上及车内发现枪枝的情况下,合理怀疑枪枝可能藏于尾箱内,进一步搜查揭发被告在车内藏毒。法官认定警方的搜证行为,符合刑法117.02(1)条、或C-46法案规定、或加拿大普通法的规定其中一种。
加拿大刑法规定警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未经申请搜查令而搜查汽车。条件是警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犯罪现场有枪枝使用,且枪枝可能在车内被发现,或警方有把握可以申请到搜查令、只是在现场时间和条件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