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根据新计算方法,修订家庭低收入门槛,得出2015年的整体低收入率,由原先百分之13.9,显著上调至17.3。
统计局指出,计算基础仍然是国际惯用的税后家庭入息中位数的一半作为基本低收入门槛,但原有的计算方式,只依照家庭人数把门槛按固定比例逐步提高。但新做法则加入“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理论,即人数越多,每再多一人的所需额外资源,是逐步递减;相反,人数越少,每多一人所增加的负担会越重。 故此,一个典型4人家庭,包括父母和两名未满16岁子女,新方式计算的2015年家庭低收入门槛为40,274元,而旧的计算方式是36,426元。
统计局以新方法重新计算由2004至15年的家庭低收入比率,发现徘徊百分之17至18之间,没有明显改善;而旧方式则显示低收入比率在十一年之间,由百分之16以上,降至14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