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时应留意自己的税务情况。(资料图片)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指出,二次回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后重返加国)在离开加国时,未向税局交代清楚,之后又没有补交所欠的税款及迟报的利息,即使报了加国收入,仍可能被指意图欺欺诈
陆续有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这类移民当初离开加国时,未向税局申报,又或有意、无意将自己当作加国税务居民,但当他们再次回归加国生活后,可能会被联邦税局追究他们在国外时期的税款,移民便要向税局矫正。
此外,亦有人不符合加国非税务居民的资格,却以此方式报税,只上报加国收入,而略去海外收入。他们面对税局追税的风险最大。但他们可透过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向税局"坦白从宽",只要获得接纳,他们补交欠税及相关利息,通常都可免付罚款及刑责。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列举出四种情况。其中一种是二次回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后重返加国)在离开加国时,虽合符非税务居民身分,但离境时未向税局交代。当他们报税时,却仍以税务居民的报表报税。
他们即使报了加国收入,如本地物业的租金收入等,但由于税局处理税务与非税务居民的方法有别,故在这情况下,这类移民回归加国后,仍可能被指意图欺诈。
在这情况下,他们返回加国后,须向税局纠正,取消离加期间的报税表,改交以非税务居民的报表,然后补交所欠的税款及迟报的利息,便没有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移民离开加国期间是合乎非税务居民身分,但过去从未报过税,而他们离境时又无向税局交代。他们返加后,亦须向税局厘清。
如一些已移民的学生,他们读书时没有报税,到了大学毕业后便马上回流,到原居地(或国外其他地方)打拼,正因他们过去从未报税,离加时,税局亦未有察觉。
数年后,当他们决定回流返加时,便应向税局报告,交代他们当年离加的日期。由于他们离境期间是合符非税务居民的条件,故他们在海外时期的收入毋须付税。
有移民不符合非税务居民资格,偏偏以此身分报税,只向税局申报加国收入,却忽略海外收入。这类人面对的风险最大,因税局或会怀疑,当事人刻意隐瞒。
梁万邦建议这类移民"应预早透过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方式,主动向税局交代(有关资产的)事实的全部",而且"愈快愈好",因这较易获税局接纳。通常税局都会"坦白从宽"。当事人只要补上所欠的税款及迟交的利息,通常不会被额外罚款或负上刑责。
根据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税局可豁免当事人最长10年(由新近一年倒数)漏报的收入或海外资产。
梁指出,当移民将大笔款项(超过1万元银行便向政府申报)从海外调动至加拿大,而当事人过去从未申报过这些资产,除非当事人能解释及证明款项的来源,如属于遗产、礼物、与配偶分产等;否则,税局便会追查,当事人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税局便会将之视为加拿大收入征税。
第四种情况是,有些移民喜欢加国与原居地两边走,如冬天返回原居地居住,夏天则留在加拿大。这类情况是否符合非税务居民的条件则很难一概而论,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故他们报税时,应先谘询税局或专业人士。
梁万邦表示,未察觉税局加强监察二次回流人士的报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