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安省上诉法庭。(明报图片)
黄姓华裔居民在渥太华某处签下20年租约,准备进行改建,在对项目进行环境分析时,发现土地受到污染。污染源是附近的一间洗衣店,黄把洗衣店本身及其东主都告上法庭。
初审法官判决说,洗衣店造成污染的指控成立,需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处理。他判给黄超过180万元,来对其物业进行清理。但是,驳回对于洗衣店的总裁兼唯一董事大卫本人的诉讼。初审结束后,洗衣店和黄都提出上诉。洗衣店的上诉称,初审法官判公司造成污染和需要赔偿,是其审理有误的结果。黄的上诉则指,初审法官出错,发现公司有责,而没有发现总裁有责。黄对于赔偿金额也有不同看法。安省上诉庭法官进行审理后,驳回了这两方面的上诉。
大卫拥有渥太华一处物业,他在其中营运一家洗衣公司。从1960年到1974年期间,他们的乾洗过程中,造成2种化学溶剂散落在土地上。但是1974年期间,人们并不了解这些溶剂可能造成对于环境的损害。
该间洗衣房于1974年购买了一部新的乾洗机器,新的机器使用上述溶剂的数量大大减少,基本不再造成环境污染。
黄于2002年在邻近物业签署了和Tim Horton's的20年合约。同年,他和银行商谈申请贷款改建房屋。作为申请贷款的过程的一部分,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结果首次评估发现,物业可能受到污染。
第2次评估确定,物业的土壤和地下水中存在的某种化学品TCE,含量超过了安省环境保护厅的规定,而洗衣店是污染的源头。
2003年1月,黄向大卫提交通知,指出其物业受到污染。大卫聘请了一间工程机构,就消除污染做出一份计划,但当时并没有实施。
2006年起,环境厅也多次和大卫进行沟通。之后的7年中,双方来往信件不少,但是到2013年,环境厅认为大卫方面解决问题的努力不明显,相继于2013年4月和2014年7月,两次给大卫发出"省府官员令",责成其聘请一名符合资格的人士,提交详细的整改计划。
由于大卫没有按照环境厅的要求去做,到2015年9月,环境厅开始强制要求大卫筹划和落实整改计划。
大卫的上诉,认为初审法官在判定洗衣房作为污染源罪名时,没有考虑到其中"合理预期"的问题。上诉法官经过审理分析后认为,"是否可以预期"不应成为污染源罪名中一个必要的部分。
就黄提出的赔偿数目估计不足的上诉。上诉庭法官称,黄聘请的专家向法庭递交了8种不同的整改污染的计划,供法庭考虑不同的费用。初审法官最终选择了其中一个方案作为考虑基础,并为此向专家反覆提问,过程中无误。
此外,上诉庭法官认为,大卫是作为物业业主的身分,而非洗衣房公司总裁的身分牵涉到此案中来,因此初审法官驳回对他上诉,是有道理的。根据上述理由,法官驳回了来自原讼人和与讼人的两方面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