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著名地标:风采楼。 网上图片
卑诗一名华裔居民5年前到中国广东省韶关,以170多万人民币购入新开发商场的一个铺位,声称地产公司人员向她表示开发商是中国政府,保证每年透过租金可以获得6%回报,其后商铺虽然经开发商一间服务公司出租,但至今她未取得分毫。她去年以“承诺不兑现”,要求对方退还购铺款项,但遭到拒绝,多年来向政府部门投诉也无结果。有本地律师称,根据中国法律,政府不会承担此类民事诉讼责任,若开发商曾经作出保证,当事人应该找中国律师循民事追讨,光靠投诉功效不大。
移民加国30多年的郑女士,日前向《星岛日报》记者讲述困扰她多年的“噩梦”。2012年9月,刚做完重大手术的她,与友人到可以浸温泉的广东韶关旅行散心,当时正遇上当地一个地产项目开售。郑小姐称销售人员指这个项目的发展商是中国政府,发展公司高层也是政府人员,又告诉她,保证她的投资每年透过租金可以获得6%回报,最后她以人民币1,748,151元,购入项目一个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商铺
多年来从未取得分毫租金
郑小姐称,她本身是家庭主妇,买商铺的钱是按了香港一个物业得来,投资商铺的目的,是希望以每年赚取6%回报,用作照顾家庭及供孩子读书。
2013年9月,她与开发商的一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委托管理合同,合同上订明在签约后3年,“将其委托铺位经营权无偿提供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据郑小姐称,开发商在同年8月,与一间美容公司签了三年约,以月租人民币12,489元,把郑小姐的铺位租给该公司,但郑小姐称至今未取得分毫租金。
2016年5月,郑小姐以“承诺不兑现(每年6%租金回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买商铺的170多万元、三年租金、契税、利息及已付费用,共2,587,467元,发展商拒绝。据2017月8月,开发商向郑小姐的回复称:“与您(郑小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约定,我司(发展商)认为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也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我司无法直接为您办理退铺退款手续”。
租客搬出后商铺变“垃圾岗”
郑小姐声称,美容公司去年搬出后,她的商铺因无人打理,成为“垃圾岗”。郑小姐又称,曾在韶关多间地产代理公司挂牌出售其铺位,但有地产代理向她表示,没有人想买该项目的物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回复信件。受访者提供
郑小姐表示,她也说曾经咨询本地及中国律师,但对追讨一事至今仍毫无头绪,感到很无助。由2016年6月至今,她先后向中国多个部门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信访局、韶关市信访局、香港行政长官办事处,香港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以及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投诉。
香港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今年7月把郑小姐的申诉转介韶关市信访局、韶关市国资委、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国资委、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国资委等机构,并了解这些部门处理郑小姐申诉的进展,又表示有消息时,将会通知她。
另一方面,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年8月曾回复香港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建议贸易办事处把投诉转广东省有关部门处理。
专家提醒:中国商业纠纷追讨时限仅3年
熟悉中国法律的大温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政府是不会承担有关国营公司的民事诉讼责任,他建议在中国遇上商业纠纷的事主,应该聘请中国律师,循法律途径向有关方面追讨,方能够解决问题。他又提醒事主,中国商业纠纷的追讨时限仅有3年。
大温律师钱路(图)周一接受《星岛日报》记者查询称,即使真的是由政府拥有开发商的股份,即使真的是由开发商印制的广告,依照中国的《民法总则》 ,开发商应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该法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是“独立承担”,那么,政府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钱路补充说,根据中国法律,政府的作用是行政管理,一般情况是不参与民事活动,对于与政府有关公司或国营公司的投诉,政府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纠纷时找政府去投诉,恐怕是难有结果的。
钱路建议,在中国遇上商业纠纷的事主应该找中国律师,循法律途径追讨,才能够解决问题。他又提醒涉及商业纠纷的事主,根据新实施的中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事主要千万抓紧,否则过了时效,就失去追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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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经纪的话能全信吗?
- [277] (2017-11-14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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