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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教师将3名16岁男学生灌醉后多次猥亵

Fri Jun 02 2017 13:31:08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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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学校兼职教师潘德峰因将三名16岁男生带回家中灌醉后多次实施猥亵,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时,潘德峰猥亵案被列为六个典型案之一。

事发:16岁男生遭男教师猥亵

2016年4月,沈阳16岁男生小伟(化名)因精神状态异样,引起了家长的注意。家长带孩子前往医院就诊时,医生发现了小伟身体异样,遂将情况告诉给了家长。在家人的逼问下,小伟才说出自己多次遭男教师猥亵的遭遇。小伟就读于沈阳某学校,潘德峰是小伟的教师。小伟透露,潘德峰以谈学习方面的事儿为由将他带回家中。潘德峰独自一人居住。潘德峰为小伟准备了晚餐,并拿了酒水让小伟陪着喝点。小伟以不会喝酒为由拒绝,但潘德峰以如果不喝酒就是对老师不尊重强迫小伟陪着喝酒。很快,不胜酒力的小伟就醉倒了,潘德峰留小伟在自己家中住宿。小伟睡梦中感觉有人碰他,发现是老师后小伟不敢反抗。

有过这一次后,潘德峰又多次找小伟回家喝酒,小伟迫于老师的压力不得不从,但他感觉这样不好,却又不知道如何处理,因而精神恍惚出现了问题。

调查:共三名男生遭其猥亵

得知小伟的遭遇,父母异常气愤,直接找到了学校理论。在理论未果后,小伟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即,沈北新区公安分局立案对潘德峰展开全面调查,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知情者透露,潘德峰并不是学校在编教师,而只是一名兼职教师。

经调查,小伟并不是第一个被侵害的学生。早在2015年11月,小伟的一名男同学就被潘德峰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方式侵害。经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先后分别将三名16岁男学生带回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人灌醉后留宿。随后,潘德峰趁三名男生睡觉之际,对三人多次实施了猥亵。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警醒:潘德峰案成为全国典型案

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护,而对14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也相对缺乏。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因此,潘德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为典型的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案例。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示,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专家:遭性侵18岁后民事可“秋后算账”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处于易发多发态势。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都是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因未成年人家属为追求重判犯罪分子而放弃民事赔偿,而当受害人想要追偿时,却发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状告无门。

主管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卜静透露,今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在民事方面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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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 获刑3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常法宣 记者刘国庆)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 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 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 年3 月至8 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 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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