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3)
科恩的辩护咄咄逼人,层层剥茧,力证充分,逻辑性相当强,使所有人在不经意之间进入了他所展示的氛围。论证的同时,不时传唤他所需要的各种证人。布莱恩博士、萨博赛教授、老江、田野、精神科医生戴维、旅行社出票员等等不下6个证人逐个的上庭。从行为逻辑到时速测算;从人伦纲常到医学数据,从测谎到证人证言,让证人或从科学判断,或从视听、医学等多方面力证其当事人的清白。最后,他以“真正的凶手不在这里,而检控方却把无辜的薛云飞送上了法庭”作结。
对警方完全不留情面,甚至以《人权法》抨击警方的拘捕失当,遂造成了他的当事人的精神危机。大力讨伐检控官的调查不细致,使自己的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
而检控官当然不是吃素的。他也逐一传唤了受害者楼里的邻居、云飞的同学、陳琳琳等一席证人,也交叉地询问薛云飞方的证人,更使他坚定起诉的是薛云飞自己的认罪词。
攻防异常激烈。
坐在律师席上的安妮和任律师本来已经认为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但由于检控官突然抛出了薛云飞的认罪词,他们担心:这个案子恐怕必败无疑了。
而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薛云飞的母亲安亚欣已经轻轻地抽泣,云飞的父亲也一脸悲伤地紧紧握住了安亚欣的手。他们在绝望中忘掉了彼此的现状,靠在了一起,直直地望着非常憔悴的儿子。
科恩似乎丝毫没有受到场上大气压的影响,他从容地请求法官给其再盘诘的机会。
此时的现场有些混乱,人们在小声地窃窃私语。
法官的几声击槌,场内顿时肃静了下来。科恩老神在在地走上前,他将一个u盘转交给庭审员,小声嘀咕了几句。
庭审员迅速地将u盘中的文件打开,屏幕上映出了一组照片。
科恩开始发言了。随着一张张照片被逐一放大,他详尽地阐述每一张图片的内容。
他列举了被害人身上刀口的走向、力度等数据,最终用那些数据表明:作案者是使用右手作案,而他的当事人是左撇子。借以说明与薛云飞的自然特征不符。
而检控官驳斥他的观点,认为薛云飞长期弹钢琴,双手功能和协调性都较好。在作案时伪装,用右手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而他在起诉时早已注意到了这个细节,所以,薛云飞就是杀人者。关键是他自己已经认罪了。
科恩则再一次请求法官准许让他的证人上庭,他说:“我们的法庭是公正而严肃的,如果因为某点疏忽而错判了一个无辜者入狱,就意味着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那么,就有可能增加新的受害者。这是对公众社会的不公,更是被冤狱者的不公。”所以,在重重疑点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不应该判他的当事人有罪。他再一次强调了薛云飞的精神状态是其认罪的基点。并请刚才上庭的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戴维说明和分析薛云飞的轻生念头会可能导致的谎证。薛云飞认罪是因为他以为胡雅的死确实与他有重要关系,因为他的见死不救,才导致了其死亡。而他被认为是最后一个到场的人,没有人能为自己证明,而证据证明更把他推向了无法脱罪的方向。加上自己的的逃跑,越加无法证明清白。他已经耗不过了,所以用这样的方法试图早点结束。案件的节点最关键的一点是死者指甲缝里的DNA与薛云飞不符。至少可以证明在薛云飞到场前后还有一个嫌疑人,凶手是故意误导了警方。“
而检控官则进一步反驳他:“死者指甲缝里的DNA与薛云飞不符,并不能说明薛云飞不具备杀人可能。因为受害人此前曾有过性交行为,忘情时也可能指甲将对方的皮肤在无意之中划伤。但不证明受伤方就是杀人者。”
科恩紧逼论道:“以你的逻辑推理,那又怎么能够因为血衣和指纹就判定我的当事人是杀人凶手呢?据证人描述,他在案发后无意中来到了杀人现场,曾试图扶起被害人,但由于害怕,又很快弃人而逃。衣服上染上血迹,现场上留下指纹,应该是很正常的事。因为,他不具备杀人动机,没有预谋,在慌乱中逃跑时不可能想到擦掉指纹。而现场采集的指纹只有他和被害者的,不是很奇怪吗?我们已经从相关方面和各种渠道得到尸检报告和一些重要情况,被害人的阴道里有两种精液,而精液经过检测与我的当事人完全不符。这说明什么?与被害人有亲密行为者故意用特殊方法掩饰指纹。那么,寻欢者到此,怎么可能连一枚指纹都没留下呢?这是个很不正常的现象。”
庭审现场顿时炸开了锅,小声的议论声再起。
此时的科恩不慌不忙地又抛出一枚“重磅炸弹”,“受害人有毒癖,据我们的调查,在案发的前两天,她可能服用过LSD-25。”
检控官立刻抗议,“反对。受害人的癖好与本案无关。”
科恩:“看似无关的细节,却很可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与这起谋杀案无关。”
法官:“反对无效,律师可以继续。”
科恩:“许多人都知道:LSD被认为是当代最惊奇、最强烈的迷幻药,仅用20到30微克便足以产生幻觉。服用后心理改变明显,会感觉倒错融合、心境变化多,甚至会产生灵感、顿悟和性渴望,有些人性快感加剧。但容易被人忽略的是它的“回闪症状”,也就是说在不服用的时候也可能出现上述某些症状,而回闪症状同样可引起心境变化甚至自杀。”
检控官马上提出反对,“法医已经证明是凶杀,你却在这里说是自杀。是不是开玩笑?”
科恩全然不理睬检控官的说辞,继续道:“死者的尸检报告说明她在死亡前的24小时内有过至少两次性行为,正说明了用药后虽然已经过去了48小时以上,可她的身体依然性需要强烈,这可能就是回闪反应。而在这36小时之内,我的当事人仅在她死亡的当天下午五点四十分到其住所,在十分钟后就离开了。由此可以佐证:我的当事人与其朋友田野的告白才是真实可信的。而我请来的医学专家刚才也明确论述了血流速度和凝血机制,加上刚才我们分析的尸检报告,我依然坚定的相信我刚才的推测:被害人的伤口很可能在我的当事人来前半个小时就已经产生了。甚至,我们可以假设:她的死亡很有可能是精神倒错后的自残。因为LSD可以引起精神分裂症般的症状,服药者自杀的也有报告。因为案发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与她在这四十八小时里有过性行为的人,才最应该是高度怀疑的对象,而不是我的当事人。因为死者是在浴室发生意外的。如果不是有特殊的亲密关系之人,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年轻女子都不会在外人来访时洗澡。我的当事人是被受害者抛弃的一方,他们已经分手数周,依正常推理,女方不可能在这种尴尬的状态下赤身裸体,投怀送抱。
另一方面,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毒品嗜好和不良记录。他对自己的母亲抱有强烈的责任感。他是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母子情深,相依为命。他的最大心愿就是代替父亲,照顾把一切都情愿给他的母亲。这样的孩子不可能轻易犯法,因为他知道,如果犯罪,他的母亲将承受什么?而且,他曾对人讲过,去找受害人是为了找复合的机会。受害人临死前,他的出现,纯属巧合,而他的认罪词某些地方看似合理却经不起推敲。综上所述,我认为这起案件比较复杂,不应该过早地判决,至少应该进一步厘清事实,追查被害人与毒品的关系,以及这方面的关联人,至少要把关键疑点解决好。基于此,我以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身份申请,案件重审,并将我的当事人当庭释放。”
科恩的声调抑扬顿挫,铿锵有力,最后辩护很有说服力。
薛云飞的脸突然有了生气。他向父母那边瞟了一眼,这是他第一次正眼看父母。从开庭他就没抬过头,可是现在他把头抬高,眼睛牢牢地盯着慷慨激昂的科恩。
这个稍微的变化被他的父母立即捕捉到了。他们不约而同地向他打了个“V”字手式。
而戏剧化的结果瞬间产生,法官当庭宣布:案子打回重审,薛云飞取保候审,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