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艾滋病感染者组建家庭的权利
艾滋病流行对中国人的婚姻家庭造成严重冲击。中国各地法院近期宣判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而也有感染者寻求法律帮助,主动要求法院宣判其婚姻关系因为其婚前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无效。
200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承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益,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条例没有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的婚姻权利是哪些。
中国《婚姻法》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那么,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1995年6月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根据《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结婚,而婚前患有艾滋病人员缔结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即便双方都是艾滋病患者。但是剥夺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却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精神,也与中国政府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反歧视原则相冲突。
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在中国生效的联合国《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就艾滋病患者婚姻权出现冲突的情况下,10年前,中国政府通过政策措施和文字游戏,回避了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利问题。
中国卫生部1999年4月20日下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卫生部文件区别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把法律文书上的艾滋病患者仅仅限于艾滋病病人,而不必然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在法院判决的依据上,卫生部文件的实际效力值得商榷。《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说明上述管理意见是否继续生效。
尽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含糊状态,但是因为中国2003年后开始实施的婚前体检自愿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实际上受到保护。
令人困惑的是,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十一条“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48号文件没有提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同时,48号文件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随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月13日发布)进一步提出“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呢?艾滋病患者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如何定义《母婴保健法》规定需要暂缓结婚的“艾滋病患者”?这些都没有对外作出解释。而此时国务院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无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带来困扰。
同时,将艾滋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的措施,也缺乏法律基础。依照《母婴保健法》,婚前体检是强制性质的,中国政府关于婚前医学检查为自愿性质的意见违反中国自己的法律。
为维护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益,以及遵守联合国《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保障的公民组建家庭的婚姻权利,中国政府必须立即修正《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删除婚姻法相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规定,并据此修正《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强制医学检查的规定和其他限制疾病患者婚姻权利的规定,从而确保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成为可能,并且检测结果不会用于法院对婚姻有效性的判决,切实保证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