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香港大律师及其公会”

在香港,有一个很高端的法律人群体,因善于辩护、理性缜密、为当事人的利益据理力争而出名,他们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影视剧中,被大家熟知。现实中,他们是维护香港法治的重要力量,在港人心中有很高的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他们就是香港的大律师。

本次“修例”风波,我们看到了很多大律师的身影,尤其是近期前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蔡维邦的辞职以及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发表的公开信,不仅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甚至还掀起了轩然大波。他们在修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都是什么样的人?香港的大律师职业和公会是怎样的?大律师和律师有什么区别?

在香港,律师按照执业特点可简要分为两类,分别是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日常生活中,事务律师简称为“律师”。香港的法院分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四个级别。通常情况下,大律师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出庭,事务律师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出庭。

大律师比律师更注重辩护,是讼辩专家,在香港俗称为“大状”,他们专长是“打官司”,为当事人据理力争,通过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而律师往往是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例如楼宇买卖及按揭、草拟商业文件、公司上市、离婚、赡养及子女抚养权、遗产、税务等等法律问题。

在香港要想成为大律师,主流渠道是要取得法学专业证书(类似于内地的司法考试,淘汰率没有司考那么高),并跟随大律师实习12个月(俗称“跟师傅”,此阶段系实习大律师),实习合格后加入香港大律师公会后方可成为正式的大律师。通常情况下,大律师若执业超过10年且表现优异,则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

由于大律师的从业方向和律师不同,以及薪资收入上属于“自雇人士”,其收入比较极端、较不稳定,初入行者风险较大。不少人选择先成为律师从业数年,获得经济保障后,再放弃律师身份进入大律师行业实习,成为大律师。

大律师虽然看起来“更高端”,但地位并不高于律师,只是分工不同。一般市民需要法律服务,均需首先接触律师,如果要聘请大律师,需要通过律师或律所转介。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香港监警会主席梁定邦就是“资深大律师”;“叛国乱港四人帮”四号人物何俊仁就是律师。

众所周知,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沿袭的是英国的司法制度,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赋予当时的最高法院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至此,香港的律师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方向发展。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区基本法》明确坚持“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得以延续。



现在,香港有1452名执业大律师,其中108名为资深大律师(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所有的执业大律师执业操守都受《行为守则》严格规管,《行为守则》列明大律师职责和规管专业行为的原则。若公会接获有关大律师违反《行为守则》之投诉,公会执委会会将投诉转介纪律委员会跟进。



倘若该名大律师被裁定为专业失当,纪律审裁组有权执行纪律处分,包括罚款、暂时吊销执业资格,严重违规者可被除牌。


修例过程中,有不少大律师大力推动相关进程,为香港的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等等。



10月9日,前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蔡维邦突然宣布辞职,引起轩然大波。而辞职的原因,也与“大律师公会近年来被背后的圈子操控,破坏法律原则,屡屡把矛头指向依法履职的警察、而无视极端激进分子的影响”有关。


10月15日,蔡维邦公开发文,不满大律师公会“对示威者暴力保持可耻的沉默”,坚决与暴力割席,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