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美国生孩子,是我的自由,凭什么开除我!”,隐瞒不报竟被说的如此清新脱俗

就在这几天,微博上出现了一个有关生孩子的话题,瞬间冲上热搜,无数人参与讨论。

 
这个话题的名字是:“我去美国生孩子,是我的自由,凭什么开除我!”
 
image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江苏无锡。
 
李女士是当地通讯公司的一名员工,家境十分优渥的那种,自从她怀孕以后,她就决定去美国生孩子。
 
但是呢她又不想放弃自己稳定的工作,于是就想了一个办法!
 

image

自己行踪。   最终对她进行了开除处理!双倍赔偿金。   法庭上,李某提出了以下

 
根据公司规定,如果是因为身体原因是可以申请病假的,李女士虽然本身很健康,但是为了有足够的时间前往美国,就让自己的母亲找人办理了一份医疗建议书,大概内容就是说她怀孕状况不稳定,必须居家休息,无法正常工作。
 

image

 
对于李女士怀孕的事情,通讯公司是知情的,再加上看到了医疗建议书很直接的批准了她的假期。
 
休假的第一天,也就是李女士怀孕35周5天的时候,她踏上了飞往美国的飞机。
 
当时疫情还没有爆发!
 

image

 
但是假期是有时限的,李女士的办法则是不停地让母亲开具同样的建议书,一次延长假期。
 
她本以为可以一直这样直到生产以后,她还可以正常回公司上班。
 
可是疫情爆发了!她一下子被困在了美国。
 

image

Vansky.com

 
因为一直在延长假期,再加上疫情之后所有人的信息都开始陆续被追踪,公司发现了异常,最后确定李女士并不在国内,而且隐瞒了自己行踪。
 
最终对她进行了开除处理!
 

image

Vansky.com

 
好不容易等到可以回国了,李女士却对公司的开除信息表示无法接受。
 
并且将公司起诉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法庭上,李某提出了以下三点辩解意见。
 
第一,她到美国去生孩子,是她的自由,健康信息、行踪等属于个人隐私。
 
李女士认为,自己去哪里生孩子,可以不用告诉公司,也不存在所谓的隐瞒及不诚信。
 
第二、她身体不好“有先兆流产的情况”,是医师根据其具体疾病症状作出的证明书。
 
李女士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出具医学证明的当天必须病人亲自去医疗机构,亦没有规定不允许家属代开医疗证明之规定。
 
第三、李女士表示,她逗留美国期间,并不了解国内疫情形势,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李某认为,她没有义务告知公司她行程情况,她在国外也不可能对疫情造成任何影响,所以可以不用告诉公司行程。
 
image
 
不管怎么样吧,李女士确实是把公司给告了,她之前所在的通讯公司呢也积极做出了回应。
 
相比于李女士的几点质疑,通讯公司则是直接拿出了证据。
 
其中包括李女士先后四次请假的材料、《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等证据,最重要的是,通讯公司还提交了她向航空公司作出“适合飞行的承诺”。
 
通讯公司的《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规定,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李某请假病假的时间,远远超过15天,而李某向航空公司作出“适合飞行的承诺”显示,李某当时的身体状况,并没有严重到完全不能工作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image

再加上看到了医疗建议书很直接的批准了她的工作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3

 
公司的看法是,李女士在哪里生孩子的确是她的自由公司不会干涉也无权干涉。
 
但李女士并没有履行通讯公司员工的义务,更不应该用虚假的材料申请假期。
 
关键在于,李女士在疫情期间还故意隐瞒行程,这一点性质更加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委托就诊”获得的“医疗证明书”,是以虚假的外部形式影响用人单位对病假的真实性的判断,李某的行为,已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
 
其次,李某的身体状态并没有完全不能工作,且用人单位在特殊紧急状态下,要求劳动者告知行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支持了通讯公司开除李某的处罚决定,李某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同样没有支持李某。
 
也不得不佩服李女士的执着,对于她的这种情况,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我们在留言区讨论一下吧!
 
-THE END-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信

声明:

本网站致力于帮助您推广您的加拿大微信公众号,将优秀的微信公众号和文章分享给广大网站用户。您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本网站并不做任何改动,微信文章中所表达的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的立场,并且禁止非法,违规的文章。如需加入本网站上的公众号,或者取消您的微信公众号,请联系:(604) 269-8468。